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506號
原告 賴錦洲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
被告 賴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3,400元【即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最新課稅現值266,600元+同路501號房屋最新課稅現值506,800元=773,400元,參見被告二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970元,尚應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