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513號債權人 呂惠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桂真蔡孟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是否請求連帶?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⑴支票票號AG0000000據退
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係105年3月21日。⑵支票票號AF0000000據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係105年3月21日。⑶支票票號AG0000000據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係105年3月21日。)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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