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19號上訴人即被告林○益(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林○○(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又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未具體陳明其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惟由其上訴理由觀之,可知上訴人係聲明廢棄原判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4,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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