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債權人利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琮崧 債務人承暉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玖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3年4月17日│336,820元│103年4月17日│TYA0000000│├──┼────────────┼───────────┼───────────┼───────────┤│002│103年5月19日│673,450元│103年5月19日│TYA0000000│├──┼────────────┼───────────┼───────────┼───────────┤│003│103年4月28日│836,670元│103年4月28日│TYA0000000│├──┼────────────┼───────────┼───────────┼───────────┤│004│103年6月29日│245,800元│103年6月30日│TYA0000000│├──┼────────────┼───────────┼───────────┼───────────┤│005│103年7月4日│1,000,000元│103年7月4日│TYA0000000│├──┼────────────┼───────────┼───────────┼───────────┤│006│103年8月3日│400,000元│103年8月4日│BE0000000│└──┴────────────┴───────────┴───────────┴───────────┘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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