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丁○○被上訴人即原告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70,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05,153元(如對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