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844號債權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債務人 鄭文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壹仟壹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1│210,604元│103年6月10日│5││├──┼───────┼────────┼────┼────┤│2│23,542元│103年12月31日│5││├──┼───────┼────────┼────┼────┤│3│42,120元│104年12月31日│5││├──┼───────┼────────┼────┼────┤│4│82,422元│105年12月31日│5││├──┼───────┼────────┼────┼────┤│5│82,422元│106年12月31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