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小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小上字第7號上訴人 黃青海 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9年1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南小字第23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準用同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之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又或上訴理由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亦難認為合法。再按上訴不合法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前,質疑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認定:被上訴人承保、由 方智柏 駕駛之後車即C車(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追撞由上訴人駕駛之前車即B車(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卻無肇事責任時,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自己承認兩車相撞怎麼會無肇事責任(或多或少皆有肇責),為何原判決就此部分隻字未提;另法官認定上訴人未負起舉證責任,然上訴人所提證據有附照片,足證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未負舉證責任,是有違背法令;原判決未以地檢署及高檢署之不起訴處分書作為依據,是因偽造的方智柏行車紀錄器已消失;原審判決以記錄錯誤(將駕駛自小客車之方智柏寫成駕駛公車)之鑑定報告作為依據,這種離譜的判決書違反法條;C車駕駛方智柏於檢察官偵訊時已承認車速過快,願賠償上訴人損失,但被上訴人承辦人 林志遠 堅持要等鑑定報告出來後才決定誰要負賠償責任,方智柏在原審及由上訴人對方智柏提告的另案訴訟中皆未出庭,上訴人要求方智柏出庭對質,居然皆未出庭,是不是有違法令;上訴人所提照片皆是從公車行車紀錄器截圖下來,每張皆清晰可見,為何法官不採信,是不是有違法令等語。並聲明:原判決廢棄。
三、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70,419元,為請求給付金錢之訴,且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則依前開說明,上訴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不得提起上訴,且上訴理由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始符合上訴程式。經核其上訴理由,無非就原審業已論斷之事實及證據內容再為爭執,並就原審調查、取捨證據等職權,指摘其為不當,然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違反之法令條項及究竟違背何種內容之證據法則,即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所違背法則之旨趣或內容,更未指明原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難謂已對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為具體之指摘。至上訴人主張方智柏在原審及由上訴人對方智柏提告的另案訴訟中皆未出庭,上訴人要求方智柏出庭對質,居然皆未出庭,是否有違法令等語;惟方智柏於本件訴訟中僅係訴外人身分,原審認無傳訊其到庭必要,亦屬原審調查、取捨證據等職權行使範圍,要難認有何違背法令。從而,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小額事件之上訴既經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即第二審裁判費)依法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秀君
法官陳尹捷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