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1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中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丙○○
乙○○被告(即反訴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複代理人甲○○
丁○○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25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