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梅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042號、102年度執字第10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梅香因詐欺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羅梅香因詐欺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預備放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路上公眾│││││運輸車輛││├───────┼────────┼────────┼────────┤│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1年6月17日│102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608號│字第903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102年度訴字第968│││審││2264號│號│││├────┼────────┼────────┼────────┤││判決日期│102年4月3日│102年8月2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102年度訴字第968│││││2264號│號│││├────┼────────┼────────┼────────┤││確定日期│102年4月30日│102年9月2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4748號│字第108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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