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 龔貞固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劉建畿 律師 林宜儒 律師複代理人 涂榮廷 律師被告 洪睿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通知證人 龔于玲 到庭。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