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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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林子軒 即社團法人台灣衛環廣宣策進會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㈡社團法人台灣衛環廣宣策進會之法人登記證書、會員名冊、解散登記之證明。
㈢選任清算人之會員大會紀錄暨其出席人員之出席簽章紀錄。
㈣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監察人(監事
)審查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查報告書,以及監察人(監事)審核通過後,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㈤清算人就任後,曾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且依民法第41條規定,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即民法總則編第二章第一款)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而「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79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之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林子軒即社團法人台灣衛環廣宣策進會之清算人以書面記載其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民國107年8月11日),向本院聲報就任,雖已提出內政部107年9月13日台內團字第1070060755號函(主管機關備查函)、社團法人台灣衛環廣宣策進會第一屆第七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社團法人台灣衛環廣宣策進會解散報告表、台灣衛環廣宣策進會章程、願任清算人同意書、107年1月1日迄107年8月11日之財產目錄暨資產負債表、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惟其既未繳納費用1,000元,亦未以書狀一併陳報社團法人台灣衛環廣宣策進會之法人登記證書、會員名冊、解散登記之證明、選任清算人之會員大會紀錄併其出席人員之出席簽章紀錄、清算人就任後(即107年8月11日以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監察人(監事)審查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查報告書,以及監察人(監事)審核通過後,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暨清算人就任後,曾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以致本件聲請尚有不合旨揭法定程式之缺漏。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件缺漏之法定程式,倘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何虹儀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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