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訴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40號抗告人華泰護膚美容(原名:華泰養生館)代表人 高銀鍵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廖珮珊
陳韋陵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8日113年度地訴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10月28日113年度地訴字第40號裁定於113年11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本院卷第271頁),抗告期間末日為113年11月22日,惟抗告人於113年11月29日方向本院提起抗告,有抗告狀及本院收狀戳章可稽,顯已逾抗告期間,是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林敬超
法官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