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686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艾霏 (原名 楊瑋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楊艾霏(原名楊瑋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