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世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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