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3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英勇
廖英智 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
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9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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