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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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專訴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上訴人旅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俊任 訴訟代理人 徐堯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所為103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8條第2項所定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加徵裁判費1/2,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曾啟謀
法官熊誦梅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