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小調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泓鈞 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營業所、公司所在地位於桃園市桃園
區等情,業據原告起訴狀記載明確,且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
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