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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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 邱亮坤 被告 張蕙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請求:㈠確認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504㎡,權利範圍108/10000)暨其上同段4586建號(權利範圍1/2)、4638建號(權利範圍109/20000,上開2建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巷○號3樓之4,以上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4年2月4日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同年月25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房地之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將其權利範圍各為1/2之部分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則原告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315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現值795917元+系爭房屋現值330400元)×1/2=5631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念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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