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3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80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0段000號17樓 

債 務 人  張振隆   住○○市○○區○○路○○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郵局開戶資料後,就查詢結果予以執行,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臺中市,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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