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惠珊 即林 淑滿 即 程淑 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惠珊即林│自起息日105│至清償日止│年息15%│││45000│淑滿即程淑│年9月13日起│││││元│滿││││├──┼───┼─────┼──────┼──────┼───────┤│002│新臺幣│林惠珊即林│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2.99%│││92650│淑滿即程淑│9月19日起│││││元│滿││││└──┴───┴─────┴──────┴──────┴───────┘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