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 王思雁

被告 王華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原交簡字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林軒鋒

法官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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