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7號抗告人 張窓麟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