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 何志宏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何偉斌 律師被告上陽廣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清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陽廣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