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08號原告 李漢東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乃介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郭正忠 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死亡,原告應於文到20日內補正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第一類登記謄本」,並確認郭正忠之繼承人是否辦理繼承登記,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起訴。
二、原告應補正郭正忠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住居所(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暨提出該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聲請承受訴訟、更正被告、確認聲明【若郭正忠之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應一併確認聲明】。原告逾期未補正,本院則依卷證裁判。
三、原告狀紙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