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0號原告 林東村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雙旺 、 傅淑秋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3,000元(計算式:﹝15+18+2+18﹞×21000=0000000。按原告係聲明請求返還土地與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訴訟標的係系爭土地全部所有權,原告起訴狀主張依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尚有誤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1,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巿大連段273-1、273-3、272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部所有權人)。
三、請提出被告傅雙旺、傅淑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