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5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張智賢

債務人 黃子旗黃偉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0,5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5號

違約金之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新臺幣)

(%)

(%)

1

80,464元

4.94

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94

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0.988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41,112元

3.72

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113年6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19日止

0.744

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57,114元

3.72

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0.744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71,842元

3.72

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0.744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