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5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張智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0,5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5號
違約金之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號
(新臺幣)
(%)
(%)
1
80,464元
4.94
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94
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0.988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41,112元
3.72
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113年6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19日止
0.744
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57,114元
3.72
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0.744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71,842元
3.72
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0.744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