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7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9號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代表人 林榮德 (代理主席)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 律師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代表人 侯千姬 (分署長)訴訟代理人 黃有文
陳俊丞 李俊慶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民國109年3月12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