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58號聲請人 柯小虹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 柯卓端 繼承權一案,未據提出經聲請人之印鑑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以北院忠家元110年度司繼字第258號函命其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2月1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聲請人姪女於110年3月15日來電表示目前無法聯繫聲請人,無法補正相關文件,有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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