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繼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繼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繼字第1304號聲請人 林政琪 法定代理人 元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林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111年10月1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00號)遺產清冊。惟查,被繼承人之次 男林 憲章前已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以111年度繼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核屬實,並有前開民事裁定附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無再重複陳報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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