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鳳醜
陳志園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178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鳳醜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志園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鳳醜已歿之配偶為陳 安堂陳安堂 之父為 陳學 ,陳學與 陳梨華 之父親 陳生 為兄弟關係,故林鳳醜與陳梨華係四親等旁系姻親,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林鳳醜及其子陳志園,與陳梨華均居住於雲林縣○○鄉○○村○○路○○○號三合院內。詎林鳳醜與陳志園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年9月21日中午12時57分,在陳梨華上開三合院房間門外,由林鳳醜向陳梨華恫稱:「我如果沒有拿那支武士刀從腳斬斷,我輸妳,一下要讓妳死」、「嘿抓狂呼你死就對啦」、「看妳怕的像一隻老鼠,靜悄悄的躲在裡面,看有多怕,哼,妳再繼續這樣,我就叫大哥來啦,來看妳這雞歪有多癢,要給你好看就對了,沒人除妳,我一樣會除掉就對了」等語;陳志園則向陳梨華恫稱:「盡量錄啊。盡量錄沒關係。看妳多會錄。我跟妳講,今天就不要出來,出來就斷腳破相。幹妳娘的臭雞歪。會被人幹的就不要出來,老是躲在裡面,不然就讓妳斷腳破相」、「今晚就躲在裡面不要出來。別理,你爸準備要讓她斷腳斷手,讓她全斷再讓她在地上爬」等語(詳見附表所示譯文),使陳梨華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陳梨華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林鳳醜、陳志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其等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下列證據資料可資佐證:
⒈告訴人陳梨華於偵訊之指述(偵卷第17至18頁、第24至25
頁、第32至34頁)⒉告訴人陳梨華提出之錄音帶1捲(偵卷證物袋)⒊本院當庭勘驗上開錄音帶之譯文(本院卷第106頁正反面
,詳見附表)㈡被告陳志園雖患有重度精神障礙,此有被告陳志園之中華民
國身心障礙手冊可憑(見本院卷第114頁),惟本院從準備程序中與被告陳志園之應對回答觀察,被告陳志園之智能與一般人無異,其亦自承知道罵人是不對的事情(見本院卷第
107頁),本院及辯護人亦均一致認為被告陳志園上開行為時,應無刑法第19條第1、2項之情狀,故本院認為被告陳志園就上開行為應有完全之責任能力,應無送請精神鑑定之必要,附此說明。
㈢綜上,足認被告2人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認定被告
2人犯罪之證據,是被告2人確實有犯罪事實欄一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無訛。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又家庭暴力罪,係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
1、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林鳳醜與告訴人屬四親等旁系姻親關係,故被告林鳳醜與告訴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另被告陳志園與告訴人為五親等旁系血親關係,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核被告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林鳳醜所為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是被告林鳳醜所為仍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林鳳醜前於100年1月28日徒手毆打告訴人臉部
,又於100年2月5日,以台語「不要臉雞」等語侮辱告訴人,經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確定(見本院卷第46至49頁);又於101年3月8日,以台語「瘋雞掰」、「哪會瘋就去給人幹」、「你哪會瘋我就給你弄嘎答答答」、「有一天你會死得很難看」、「我會叫安堂回來找你,給你挖目珠,給你挖雞掰」辱罵告訴人,亦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
386號判決確定(見本院卷第21頁反面至第23頁)。被告林鳳醜前已數次對告訴人為傷害等不法行為,卻仍不知悔改,而於本案中向告訴人恫稱「我如果沒有拿那支武士刀從腳斬斷,我輸妳,一下要讓妳死」、「嘿抓狂呼你死就對啦」、「看妳怕的像一隻老鼠,靜悄悄的躲在裡面,看有多怕,哼,妳再繼續這樣,我就叫大哥來啦,來看妳這雞歪有多癢,要給你好看就對了,沒人除妳,我一樣會除掉就對了」等語,恐嚇之言詞內容極為兇狠,造成告訴人陳梨華心生畏懼,告訴人於偵查中即以書狀表示勿輕縱被告林鳳醜(見偵卷第24頁反面),益可見被告林鳳醜造成告訴人莫大的恐懼。另被告林鳳醜於101年10月1日檢察官訊問時,竟然在檢察官面前徒手欲掌摑告訴人臉頰,所幸告訴人及時閃避而未成傷(見偵卷第18頁,本院卷第88至90頁),可見被告林鳳醜目無法紀,態度囂張。本院另衡酌被告林鳳醜患有輕度精神障礙,此有被告林鳳醜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可憑(見本院卷第114頁),且其自 陳中風 右手掌無法彎曲,目前無業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㈢爰審酌被告陳志園向告訴人恫稱「盡量錄啊。盡量錄沒關係
。看妳多會錄。我跟妳講,今天就不要出來,出來就斷腳破相。幹妳娘的臭雞歪。會被人幹的就不要出來,老是躲在裡面,不然就讓妳斷腳破相」、「今晚就躲在裡面不要出來。別理,你爸準備要讓她斷腳斷手,讓她全斷再讓她在地上爬」等語,恐嚇之內容極為兇狠,明知告訴人正在以錄音方式蒐證,竟仍有恃無恐不斷以類似「斷手斷腳」之言詞恐嚇告訴人;另衡酌被告陳志園患有重度精神障礙,學歷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林鳳醜:住嘴!不然告什麼傷害?你會一直縮在家裡,一個一個││配妳,你給你要幹嘛…,我如果沒有拿那支武士刀從腳││斬斷,我輸妳,一下要讓妳死,現在在馬上出來,你來││,老是躲在家裡,瘋雞歪,被妳害死,妳這個雞歪祖,││(間斷),我一個配妳,從那個頭殼我就要讓妳斷,我││再去被關啊,我沒有要跟妳玩,(間斷),我在這裡等││妳,我殺死,看是要去死啊、來去自首啊、來去關啊。││馬上乎我們回去,不然今晚就讓妳好看,嘿抓狂呼你死││就對啦,你沒 阿葉 沒打死妳,我也會打死妳就啦。││(間斷)││陳志園:盡量錄啊。盡量錄沒關係。看妳多會錄。我跟妳講,今││天就不要出來,出來就斷腳破相。幹妳娘的臭雞歪。││會被人幹的就不要出來,老是躲在裡面,不然就讓妳斷││腳破相。││林鳳醜:看妳怕的像一隻老鼠,靜悄悄的躲在裡面,看有多怕,││哼,妳再繼續這樣,我就叫大哥來啦,來看妳這雞歪有││多癢,要給你好看就對了,沒人除妳,我一樣會除掉就││對了。(間斷)看這麼變態的話,不要緊,(間斷),││沒在怕妳啦。││陳志園:今天好幹,就躲在裡面。││林鳳醜:就跟她說,我在這等她,我不要命我要配她。││陳志園:今晚就躲在裡面不要出來。別理,你爸準備要讓她斷腳││斷手,讓她全斷再讓她在地上爬。││林鳳醜:那你是要去被抓去打?││陳志園:要怎樣?不然我來去關啊。││林鳳醜:你就不要再被抓去關。一個一個…陳志園:他沒一顆卵││啦,不然你再注意看,今晚他就不要出來。││林鳳醜:她就是做什麼沒路走了才會回來居住在這裡。││陳志園:在台北給人幹才跑回來這裡,(間斷),再去叫警察來││撞她的屎孔,(間斷),盡量錄啦,盡量錄,再叫警察││來撞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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