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鈞凱
籍設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00號0樓(臺北○○○○○○○○○)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鈞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吳佩真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可歆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