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港小字第64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甲○○
辛○○
丙○○
丁○○
庚○○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各負擔七分之一。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