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11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晴翔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95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