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萬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萬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萬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郭萬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確定,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抗字第1145號、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均駁回抗告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駁回上訴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3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2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9月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8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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