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520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相對人 李國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國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國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及票據到期日(聲請狀上均記載103年4月‘31’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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