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700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梁哲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哲華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
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
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是依原告所陳報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
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109,327元【計算式:更正後原
告分配金額(124,253元+1,000元)-原告原分配金額(15,7
99元+127元)=109,32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15,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