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712號聲請人 王婉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社團法人三元講堂協會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4月30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社團法人三元講堂協會之清算人,因清算文件尚未備齊,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7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4月30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