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告 胡博耀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被告順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連 訴訟代理人 鄭婷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