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30號聲請人 卓靜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何時(註明年、月、日)及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李牡丹死亡且自己已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成為繼承人,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補繳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