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29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債務人 吳宗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178,805元6.04%自111年8月30日起至111月10月16日止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04計算。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18計算。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36計算,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6.18%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