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7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調偵字第2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俊傑於民國106年2月24日上午,在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兩棲連附近,因工作問題與告訴人 廖惠瑛 發生口角。雙方嗣即發生推扯,告訴人因此倒地,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腳踹告訴人之頭部,致告訴人因此受有左臉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楊心希法官楊世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