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五號確定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六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六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田平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