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建鋒 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建鋒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