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022號聲請人 集義祠 兼法定代理人 謝秀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彭新常 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