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跟護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跟護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跟護抗字第2號抗告人 張慈芳 相對人即聲請人AC000-K11203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日本院112年度跟護字第6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是本件相對人之姓名以代號為之,並避免揭露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曾同為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10樓○○教會(下稱○○教會)之教友,抗告人於民國112年2月16日、2月17日至相對人住處樓下,向管理員詢問相對人地址並欲轉交東西給相對人;於同年月24、25日以社群軟體FB、IG傳訊息給相對人補習班學生,稱欲轉交東西給相對人;經常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之健身房(下稱健身房)找相對人(相對人經常前往該健身房運動)。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於112年3月28日核發書面告誡抗告人,抗告人仍以社群軟體IG傳訊息給相對人;前往相對人友人位於臺南市○○路O段○○○基金會台南服務處的工作地點(下稱基金會);打電話至基金會。抗告人復於112年4月25日前往健身房,並以IG新帳號「OOOOOOOOOOOO」之顯示名稱「張○○」傳訊息給相對人謂:你間接承認你的身分嗎?第三者通常不是會下地獄不然就是被割舌頭,還會扔進火裡燒。還是妳也要我去法院告妳?你們真該死。如果你們把我害到住進精神病院,我做鬼都不會放過你們,會跟著你們一輩子等語。抗告人又至相對人經常前往之○○教會、臺南市○○區○○路00號教會咖啡店(下稱教會咖啡店),欲找相對人。抗告人的行為已影響相對人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爰聲請核發保護令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聲請均非屬實,○○教會、基金會、健身房所在處均是抗告人的生活範圍,裡面也都有認識的人,抗告人未曾跟蹤相對人,原裁定准予核發保護令即屬有誤,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前段、第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抗告人於112年2月16日19時30分許、同日20時33分許及112年
2月17日9時27分許、18時55分許至相對人住處大樓管理室詢問相對人資料,並稱要轉交東西給相對人,又至相對人經常出入之健身房找相對人,另於112年2月24日及25日晚間,以Messenger傳訊息給相對人學生,並稱要轉交東西給相對人,經警察機關依跟騷法調查後,於112年3月28日對抗告人核發書面告誡,禁止抗告人再對相對人為跟騷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之行為,上開書面告誡業經抗告人簽收等情,有調查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分局書面告誡暨送達證書、照片黏貼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9至25、47、49、55至7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抗告人於112年3月28日收受書面告誡後,仍以IG傳訊息給相
對人朋友、至相對人朋友工作之基金會找相對人朋友、撥打電話至基金會、又於112年4月25日前往相對人經常出入之健身房、○○教會、教會咖啡店找相對人,並以IG新帳號「張○○」傳如聲請意旨所述文字訊息等行為,有照片及手機擷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至85頁)。爰審酌抗告人前開行為之頻率及次數,足徵抗告人為接近相對人,而在相對人住家、相對人朋友工作地點、健身房、○○教會、教會咖啡廳等地點附近出現,抗告人辯稱上開地點均為其生活圈,遇見相對人純屬偶然云云,難以採信。兼衡抗告人在IG訊息中對相對人發表之言論,益徵抗告人行為足使相對人明顯感受不安及恐懼,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而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
㈢綜上所述,原審審酌抗告人跟蹤騷擾行為發生之原因、型態
、情節、相對人受侵擾之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後,准許相對人之聲請核發保護令,核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聖涵
法官施介元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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