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359號債權人 廖舜忠 債務人 洪將 原即光翔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伍拾玖萬陸仟元②肆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元③肆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②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③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另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債權人係以「光翔企業社」為債務人,並列其法定代理人為「 洪將原 」,惟依經濟部商業司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光翔企業社乃洪將原開設之獨資商號,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債權人即應以洪將原為債務人,爰將其列載債務人「光翔企業社」「法定代理人洪將原」部分,更正為「洪將原即光翔企業社」,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