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3號

原告久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以隣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

被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同上)17,3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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