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3號
法定代理人 唐以隣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同上)17,3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