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昌宏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昌宏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194、2195號簽結在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各為1.56公克、0.22公克)、MDMA2包(毛重各為0.28、0.3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又該案查扣之殘渣袋2個,為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亦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下午5時許所涉108年度毒偵字第2194、2195號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屬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5210、581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288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該署檢察官於108年12月14日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物品,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為憑,足認上開之白色結晶塊2袋、藍色粉末2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殘渣袋亦係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後所餘,是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殘渣袋,均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將之析離,是均應一併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附表:
┌──┬─────────────────────┐│編號│品項及數量│├──┼─────────────────────┤│一│白色結晶塊2袋,實稱毛重2.9330公克(含2袋│││6標籤),淨重為2.263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2.2628公克(原始編號17、18,標示毛重│││各為1.56公克、0.22公克者,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1號卷第31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195號卷第81頁)│├──┼─────────────────────┤│二│藍色粉末2包,淨重各為0.257公克、0.259公│││克,驗後淨重各為0.207公克、0.209公克,均│││檢出搖頭丸MDMA成分(原始編號20、21,標示毛│││重各為0.28公克、0.3公克者,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1號卷第31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195號卷第71頁│││)│├──┼─────────────────────┤│三│殘渣袋2個│└──┴─────────────────────┘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