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3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文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叁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