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3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陳彥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金鈺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鈺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95,178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353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0,906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2,723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八、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